勤誠專利商標事務所

  • 增加字體大小
  • 預設字體大小
  • 減少字體大小

發明與新型專利的差異

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的差異

我國的發明專利與新型專利在申請程序及審查程序上是有極大的差異,很多申請人不明白兩者的差別,現就兩者的主要差異簡單列表及說明如下:



公開制度

審查制度

專利期限

技術報告

審查時間

發明

申請日起18個個月須公開申請說明書

申請日起3年內,必須申請實體審查,如果符合新穎性及進步性,便授予發明專利

自申請日起20

22~36個月

(本所近來經驗約為12個月)

新型

形式審查,只要文件齊備,說明書撰寫格式符合規定,便會准予新型專利

自申請日起10

自公告後,任何人可以提出申請,申請後智慧局才會對新穎性及進步性進行審查

2~6個月(技術報告審查時間約6~8個月)

由上表中可知,申請人在申請新型專利後,並沒有經過新穎性及進步性的審查,便可以取得新型專利,但是此時的專利權並不穩定,申請人可以藉由申請技術報告,讓智慧局對新穎性及進步性進行審查,如此才可以確定新型專利是否真的符合准予專利要件,值得注意的是,這份技術報告並不是行政處分,當所作成的技術報告內容是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時,申請人是不能提出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因此新型專利雖然可以很快速的取得,但是對於日後實施較易產生不確定的問題。

如有任何有關新型或發明專利制度的疑問,歡迎來電或EMAIL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