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新穎性優惠期差異的小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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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新穎性優惠期差異的小探討

專利法中所稱「新穎性優惠期」,是指發明人在特定條件下公開發明一段時間後,仍可保有新穎性,並准予申請取得專利權的一種制度;不過各國對於這段優惠期間的長短並不相同,且准許的公開優惠條件也不相同,因此專利申請人在跨國專利申請上,必須特別注意,茲就兩岸的差異及因應,做以下淺略的分析。

台灣專利法於102年進行修法後,新穎性優惠期准許的公開優惠條件有:因實驗而公開、因於刊物發表、因陳列於政府主辦落認可之展覽會公開及非出於本意而公開四種條件,其中於刊物發表並不限於論文或期刊,也可於商業性質的公開發表,也就是說,在台灣申請人因商業性質的刊物發表,於6個月內仍可以經由申請,而取得專利權。

但是依據大陸的專利法第24條的規定,其「新穎性優惠期」並不允許商業性質的公開,另外對於展覽會、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的公開,在其專利法實施細則第30條中更是明文規定,只有在國際展覽會公約規定的在國際展覽局註冊或者由其認可的國際展覽會、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技術會議才准予有6個月的新穎性優惠期。

由以上可以得知,兩岸對於新穎性優惠期,在操作上的差異,這便很容易發生,申請人在跨國申請時,可能在台灣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可順利取得專利權,而在對岸大陸便是不合法的。例如,A君於2014/01/01在網路上刊載了發明內容,並於2014/06/30在台灣申請專利並主張新穎性優惠期,而順利申請取得專利,但是當A君欲在大陸申請專利時,雖然可以在台灣申請日後1年內,以主張台灣優先權的方式向大陸提出專利申請,但是,在台灣的申請資料中已經明白揭示了,A君在2014/01/01已經做了商業性的公開,由於不符合大陸專利法對於「新穎性優惠期」,因此在大陸的專利申請案未來是可以被宣告無效。

顯見此一「新穎性優惠期」因所屬國優惠條件不同,可能會導致申請人在進行跨國專利佈局時,出現不合法的情況發生,緣此,專利發明人、申請人在公開發明內容前便應三思。